法規政策

除罪化/除罰化 Decriminalization

除罪化/除罰化是指移除針對性交易行為本身的相關處罰,但同時保留賦予性工作者勞動權益的法規,這既是為了避免性工作者遭受法律制裁,也是將性工作視同所有法律保障的勞動。同時,除罪化是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認可的減害策略,可降低性工作者所承受的健康與暴力風險。1996年,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已將性交易除罪化,是全球第一個除罪化的地區;2003年,紐西蘭除罪化,並施行《賣春改革法》保障性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是第一個除罪化的國家。2020年,澳洲北領地、2023年,澳洲維多利亞州採取除罪化政策,並將性工作者納入反歧視法/平等機會法的保障中。紐澳之外,2022年,比利時也將性工作除罪化。

在台灣,若要達成除罪化/除罰化,應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對性工作者、性消費者,及《刑法》第231條對性媒介者的處罰。

德國的合法化模式 Legalization, German

德國、荷蘭是合法化模式的代表,因此又被稱為德國模式。德國在2002年通過《娼妓法》(Prostitution Act),並在2017年進一步制定《娼妓保護法》((Prostitutes Protection Act, ProstSchG)),目的是透過納入勞動體系,以提升工作者接觸社會福利資訊的管道,並減少剝削,因此要求性工作者進行職業登記、納稅義務,並強制每6-12個月進行一次健康諮詢,處理疾病、懷孕、藥物或酒精濫用等問題。根據報告,德國的性工作者登記率僅約40-50%,身體健康約有70-80%良好,但污名、安全風險與醫療保健的障礙仍構成問題。此外,強制登記與諮詢,使性工作者蒙受污名,且納粹德國的歷史,讓性工作者擔憂個資遭政府濫用。

  • 延伸閱讀:許雅斐,〈法益保護與法制規範:德國性工作的除罪化歷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121,(2022),1-41。
  • Jensen, Brenda, Oluwasegun Caleb IDOWU, and Ratif Abdulai. “Stigma, Safety, and Support: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Sex Worker Wellbeing in Germany, 2024.” (2025).

台灣的合法化模式 Legalization, Taiwan

台灣自日治時期引進「遊廓」制度(按:以土牆、溝渠將性產業隔離開來的空間設計),戰後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於1956年起制定「娼妓管理辦法」,都採取「妓院開設與公娼執業核准制」、「工作區域劃定」、「定期性病檢查」的三位一體管理模式。2011年之後,立法院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91-1條,再次複製這套「性專區制度」。

性專區制度,是以限制性產業的營業區域,達成社會隔離、道德淨化、便於管理等目的,並以驗娼不驗嫖的手段,監管性專區內的性工作者。這種管制邏輯是以「維護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為由,並非出於「性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既不符合性工作者的權利,也會持續出現無法進入體制,仍須躲避警察取締的私娼,更因其嚴格的範圍限制,使處處有學校、寺廟、教堂的台灣,根本無法容身性工作者。

  • 延伸閱讀:鍾君竺,〈2009-2011台灣性交易修法歷程 ─「除罪化」何以轉為「娼嫖皆罰,特區除外」?〉,國立中央大學亞際文化研究國際學位學程碩士論文,2019。
  • 陳姃湲,〈日治初期澎湖遊廓的建立與殖民地邊緣的行政運作(1896–1913)〉,收錄於陳姃湲主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底層社會:臺灣與朝鮮》(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8),頁177–214。
  • 陳美華,〈性交易的罪與罰-釋字第666號解釋對性交易案件的法律效果〉,《台灣民主季刊》16: 1(2019.3),頁45-88。
  • 洪婉琦,〈臺北市娼妓管理辦法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北歐模式 Nordic model

北歐模式,又稱瑞典模式、平等模式,是藉由處罰性消費者、性媒介者,以及賣淫者的退出政策,達成消滅性產業的目標。由1999年瑞典制定《性購買法》開始,挪威、冰島、北愛爾蘭、加拿大、以色列等國陸續採取該項措施。北歐模式的支持者認為,賣淫在本質上是針對女性的暴力與剝削,不該被當成工作;且任何試圖讓性產業變好的政策都是徒勞。北歐模式認為,國家應該處罰性消費者,以解決對被賣淫女性的剝削,且應在性教育中納入這種觀點。

北歐模式的批評者則認為,北歐模式造成性工作者更難篩選顧客,也更難蒐集顧客的隱私資料,包括健康資訊等,變成由性消費者主導的「買家市場」。而且,若性工作者彼此合作、介紹客人,將使其中一方被指認為性媒介者,因而使性工作者更難彼此互助。若法律對性媒介的定義過於寬泛,就連租房給性工作者的房東、性工作者的伴侶及小孩,也可能被當成是從賣淫行為中牟利的性媒介者。至於退出政策,則往往無法即時解決性工作者的財務困境,況且性工作常常是性工作者最後的職場選擇。

  • 延伸閱讀:Nordic Model Now官方網站:https://nordicmodelnow.org/
  • Smith, Molly, and Juno Mac. Revolting prostitutes: The fight for sex workers’ rights. Verso Books, 2018.

性影像/猥褻物品 Sexual Images / Obscenity

我國《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販售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會被處罰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此處的「猥褻」定義始終模糊不清,大法官曾兩度宣告該法並未違憲,僅要求區分軟蕊、硬蕊。所謂軟蕊,是指客觀上刺激性慾、使人感到不堪的資訊,應有安全隔絕措施;而硬蕊,則涉及暴力、虐待與人獸交,除非有藝術、教育與醫學意義,否則不該呈現。

由於猥褻物品罪屬於道德立法,無法回應近年來數位性別暴力的議題,反倒使被害者的性影像蒙受「猥褻物」的道德責難。因此,2024年立法院制定《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禁止偷拍、未經同意的散布性影像,以及經過數位科技生成的不實性影像。若性影像當事者未滿18歲,則屬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範疇,嚴禁持有、拍攝與散布。

  • 延伸閱讀:林哲豪,〈散布猥褻物品或性影像-刑法第235條除罪化之芻議〉,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24。

反歧視法/平等法 Anti-discrimination laws

歧視是指針對特定人或群體的不利差別待遇,可分為直接歧視、間接歧視與交叉歧視。直接歧視是依據特定群體,進行排除、禁止、區別、限制等差別待遇;間接歧視是採取看似中立的措施,但實際上卻造成對特定群體的不利差別待遇;交叉歧視,則是同時涵蓋多種因素而造成的歧視。各國反歧視的法規名稱不一,包含反歧視法、平等機會法、平等法、人權法等。臺灣政府目前正在草擬綜合性的反歧視法,而其他相關法規已列入反歧視規定,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就業服務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

性工作可能遇到的歧視問題,包括房東拒絕租房或惡意提高房價、醫療人員拒絕給予治療、檢警或司法人員不願調查性暴力事件或給予帶有偏見的判決,或是人們對性工作者的言語羞辱、跟蹤騷擾、人身攻擊等行為。法律本身對性工作的處罰,亦可能構成歧視。

  • 延伸閱讀: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sex workers, 2024/2/15, Commintioner of human rights, Council of Europe:https://www.coe.int/en/web/commissioner/blog/2024/-/asset_publisher/aa3hyyf8wKBn/content/protecting-the-human-rights-of-sex-workers

轉業輔導 Career change counseling services

台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第5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提供性交易服務者的「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婦女救援基金會設置「性交易服務者轉業諮詢暨資源網」,提供轉業輔導的管道,而位於萬華的珍珠家園,也多次協助年長的性工作者求職。台北市娛樂公關經紀職業工會、性勞推等性工作組織,亦提供轉業協助。

事實上,國民黨威權體制時期的台灣,也曾在北、中地區設置「廣慈博愛院婦女職業輔導所」、「省立婦女教養所」(後改稱雲林女子習藝中心,今雲林教養院),但成效不彰,女性可能因尚未償還債務,而被性媒介者強行帶回,也可能因無法適應而逃離院區、重返性工作。

性工作者可能因社會污名、履歷空白、專業不被肯認、債務尚未償還、身心狀況無法配合其他職場,或早已遍尋各職場才進入性工作,因此轉業並非易事。有些性工作者會轉為老闆、經紀,延續自身專長。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是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1981年生效的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與交織歧視,確保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家庭、教育等場域的性別平等。台灣雖已退出聯合國,但在2011年立法院通過CEDAW公約施行法,使其具備國內法的效力,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

CEDAW第六條的官方中文版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強迫賣淫,對她們進行剝削之行為」(英文原文為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suppress all forms of traffic in women and 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 of women.)然而,台灣通過的繁體中文翻譯,卻將後段翻譯成「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刪除「強迫」、「剝削」二詞,直接禁止所有的「媒介性交易」,惡意扭曲CEDAW原意並置入掃黃的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