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日期:2025年7月7日
作者:蔡曜宇(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理事、顧問律師)
一、當「猥褻」概念邊緣化性言論自由及性勞動自由
台灣現行刑法中,關於「猥褻」的相關罪名不僅帶有強烈道德性評價,更缺乏明確定義,造成情慾產業勞動者面臨性言論與性勞動自由的雙重壓迫。作者將結合法律實務經驗與法學解釋論觀點,說明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第231、234、235條)如何影響不同類型的性工作者,包括實體店面工作者、性教育倡議者與網路創作者等,並提出性勞推的立場與改革方向。
二、猥褻法制的結構與三大適用類型
台灣刑法中,關於「猥褻」的主要規範包括:
- 刑法第231條:懲罰第三方「媒介」或「容留」性交易(例如:經營按摩店、酒店業者、出租空間的房東、經紀人、保鑣)從中營利者,即使性交易雙方為合意成人也不例外。
- 刑法第234條:規範「公然猥褻」行為,對象多為露鳥俠、公共場合進行裸露或性交等行為者,著重在是否破壞公共善良道德風俗。
- 刑法第235條:懲罰「散布猥褻物品」,主要受到影響的是情慾影音創作者,如男同志網黃販售影音時若未設置安全隔離措施,就可能觸法。
以下就三類型進行實務說明與批判。
三、實體性工作者與刑法第231條的衝突
目前台灣對於性交易雙方的規範,是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進行處罰,若性交易發生在未設立性專區的區域內,雙方都可能被開罰。雖屬行政罰,卻常使原本經濟弱勢的性工作者更加困窘。
但更大的問題在於:台灣沒有任何縣市設立性專區。即便《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賦予地方政府規劃與管理性專區的權限、即便釋字第666號認為行政機關可因應公益制定相關措施,實務上各地政府皆避之唯恐不及,性產業處境長期遊走於法律邊緣。
而根據刑法第231條,只要有第三方協助媒介或提供空間,便可能被視為犯罪。這樣的規範完全無視現場實情,例如:
- 許多經紀人實際上是工作者與店家之間的重要協商者,協助爭取安全與薪資;
- 有些保鑣是性工作者避免性暴力的重要保障;
- 相較個體戶到客戶指定處所的高風險,實體店家反而可能提供更安全的勞動環境。
因此,我們想要提出疑問:支持性工作者的人際網絡,與剝削工作者的第三方,是否應該要有合理的區分標準呢?而且,若能提供協助與保護的中介角色都被一律刑罰化,真正受到傷害的,是否反而是性工作者自身呢?
四、公然猥褻與性教育的模糊界線—異物梗色工作坊案例
另外,《刑法》第234條雖原用以防制暴露行為擾亂公共秩序,但實務上已延伸至教育與藝術領域。
一個具體案例是性教育團體「異物梗色工作坊」,開設線下課程傳授性技巧、體位與親密實踐,並以真人模特兒進行示範。課程舉辦於封閉場域,學員須事前報名、無法自由出入。然而,檢察官卻主張其課程具猥褻性質,進而起訴主辦人。
法院最終採取較進步的解釋立場,指出:
- 妨害風化罪中有關「猥褻」的定義亦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僅限於「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 而為了確保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其重點除了「暴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騷擾」,亦即被騷擾者必須察覺暴露行為與理解其性意涵之外,尚須因經歷行為人的暴露行為而產生相當程度的負面情緒,包括恐懼、驚嚇、不安、憤怒、噁心、不悅等感覺。
本案參與性教育工作坊的學員都已合理期待課程中有真人示範內容,且教學過程全程在密閉的教室,並無任何人會因闖入該空間受到騷擾,進而產生違反性自主決定權的不適感。再者,性教育工作者也秉持教育目的,製作精美講義及精準的示範和解說,不應該當公然猥褻的構成要件。
但此案可以知道,性言論自由與性教育在司法實務中仍處於危險邊緣。若無明確限縮猥褻概念,性教育工作者仍可能長期處於被起訴的風險中。
五、男同志網黃與刑法第235條的法律風險
近年,男同志網黃創作者興起,透過 OnlyFans、Fansone 等平台販售自製的情慾作品。然而,若在X(Twitter)等公眾平台推廣時若未標註18禁、未打碼等安全隔絕措施,就可能被檢舉、依刑法第235條起訴。
即便《釋字第617號》已指出「猥褻」應限於硬蕊色情(如性虐待、性暴力、人獸交等),且軟蕊色情內容若有設置安全隔離措施應不受罰,但實務上司法機關對於什麼叫作「安全隔離措施」標準並不一致。
在作者經手的案件中,有男同志創作者因推特忘記標註18禁或馬賽克即遭起訴,也經常因為同業或挾怨報復的粉絲惡意檢舉,經常必須出入檢警機關進行說明。甚至有人的作品被職場上司發現後遭解雇、引發伴侶關係的緊張。
此外,許多網黃在面對保守的檢察官或法官時,只能被迫承認自己作品為「猥褻物」,選擇認罪協商;若選擇上訴者,常需耗費巨額律師費與長期訴訟成本。這些壓力對原先已屬於經濟弱勢的工作者極不公平,也使工作者難以擺脫執業的刑事風險。
六、作者針對刑法猥褻法制的修法建議
因此,作者在多次的法律諮詢、性工作者訪談及修法會議討論後,參考各國法制與台日運動經驗,提出以下初步想法:
- 刑法第231條應區分「協助者」與「剝削者」。對於協助安全、協商與保護的第三人,不應一律定罪。可考慮引入經紀人等產業第三方之訓練機制、證照制度或友善名單制度等。
- 刑法第234條應限縮適用範圍,猥褻不應僅止於抽象社會善良風俗,而應限於實質侵犯他人性/身體自主的騷擾行為。
- 刑法第235條應予以廢除。目前已有針對復仇色情、妨害性隱私等立法,而235條構成要件過於不明確,對性言論自由與 LGBTQIA+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侵害。
七、結語:制度改革的出發點,是聆聽真實工作者的想法
此外,在與性工作者的訪談中,作者發現大家需要的是:
- 聆聽工作者真實的生命經驗;
- 理解產業內部的實際需求與風險結構;
- 並根據社會脈絡,敏感而具體地修正現行規範。
刑罰絕對不是最好的制度解方,且台灣性產業的「除罰化」應該作為一種制度可能,而不是固守以刑罰或行政罰為本的國家管理思維。如此一來,才有可能讓選擇留在性產業、或暫時從事性產業的人,都能在安全、穩定且合理賺取報酬的條件下工作。
作者介紹:蔡曜宇現職於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擔任理事與顧問律師,負責處理情慾產業工作者的法律諮詢,並主持台灣性產業法制的修法會議。現於日本大阪大學留學,研究日本人權訴訟運動與憲法解釋論,並與大阪性工作者團體SWASH等交流,觀察日本及國際性產業法制發展,作為台灣修法的重要參考。
(本文出自於「聊聊性工作」專欄。由感染誌HIVStory與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合作推出,將討論性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例如暴力、剝削、性傳染病等的風險,不同產業的性工作樣態,以及怎樣的法律體系才能夠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