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日期:2025年6月17日
感謝司法院分享晶晶書庫案與《刑法》第235條的爭議!
大法官釋字617號已過了將近20年,縱使大法官區分硬蕊、軟蕊,但由於《刑法》235並未宣判違憲,因此還是很多色情片工作者遭警方取締。
性勞推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有不少案例就是涉及該法。在網路普及的時代,愈來愈多人拍攝,並在社群平台發布自己的性影像,個體經營的色情片工作者更得冒著法律風險打廣告,在沒有涉及兒少、未經同意之下,我們是否還要以「妨害風化」的名義,加以規範呢?
正如林子儀、許玉秀兩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到的,保護多數、主流的性觀念,禁止、排除少數的性觀念,恐怕背離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多元文化等價值。
當時的歷史脈絡,並未發展「獨立製片的色情片演員」此一性工作型態;這些色情片演員的性自主決定權,正是被法律所排除、禁止,不僅傷害言論自由,也侵害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