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日期:2025年10月10日
日前,網友批評2008年的六色彩虹宣言中的反惡法的性權論述,而台灣同志遊行網站便撤下「六色宣言」,聲稱宣言已過時,將重新訂定。
當年的反惡法論述,主張廢除《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罰娼條款(已改為娼嫖皆罰條款,並另訂毫無用處的性專區條款),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原29條)的性交易廣告條款。這些法律正是性工作者最容易入罪的條款,LGBT+的性工作者更是深受其害,我們希望同志遊行,切勿通過婚姻法之後,反過來壓迫婚家之外的性工作者。
這些惡法迄今仍在,甚至超過百年。過時的是法律,並非我們的訴求。以下,我們逐一解釋這些惡法對性工作者,尤其LGBT+性工作者的負面影響,呼籲同志遊行主辦方,彩虹公民行動協會,能支持並重新上架性權論述。
一、廢除《刑法》第235條 散布猥褻物品罪
大家或許都看過色情片,近年隨著網路媒體興起,Onlyfans等平台,更成為數位性工作者的營利之處。然而,數位性工作者(或稱網黃),在經營自媒體時,很可能觸犯該條法律,而遭到檢警調查。
我們主張,自願合意、成年的性影像應當除罪化,這不僅關乎所有人的言論表達自由,更是為了保障數位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對猥褻物品的界定,往往忽視性工作者、BDSM實踐者真實的感受,並對不同性別主體給予雙重道德標準。如今,我國已另訂法規,禁止持有、拍攝、販售兒少的性影像,也禁止偷拍、製造或販售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本條法規所處理的「猥褻物品」,是基於非常過時、抽象的「善良風俗」,任何支持性別平等的人都不該接受。
二、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性交易處罰條款,並制定《性工作者權益保障法》
自從2011年以來,台灣進入「娼嫖皆罰、專區例外」的性交易管制模式,卻因中央政府放任不管、地方政府的不作為,而十餘年沒有合法的性交易。在此之下,性工作者必須躲避警察追捕,就連遇到暴力、剝削也不敢報警。個體戶難以生存,便只得靠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的性專區條款,十年來完全失能,其法規強迫「驗娼不驗嫖」,更是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UNAIDS、國際特赦組織等國際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皆支持性工作全面除罪化,這也是本會一貫主張。我們不僅要求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91-1條,這兩條侵犯性工作者人權的法規,更要求制定《性工作者權益保障法》,從「賦予性工作者權益(empower sex worker)」,而不是在「維護善良風俗」的過時框架,撤廢或管制性工作。如此才能讓性工作者「近用」國家的勞動保障與資源。
三、修訂《兒少性剝削條例》第40條 平衡兒少與性工作者的權益
《兒少性剝削條例》是為了防止未成年性交易而制定的法規,近年來更懲罰了持有、拍攝、散布兒少性影像的犯罪份子。然而,該法當中的第40條,限制一切能讓兒少接觸到的性交易資訊,卻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成了侵害性工作者權益的工具。
我們當然同意《兒少性剝削條例》的必要性,也認同以防止兒少性剝削的前提,對色情資訊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在大法官解釋第623號之後,有些法官不處罰「非以兒少為對象」且「採取必要隔絕措施」的性交易資訊,但還是有一些判決,以該條文處罰性工作者。我們希望法律能兼顧性工作者與兒少的性權,避免被用來掃蕩合意、成年的性交易資訊,侵害性工作者的權益。
同時,我們也主張,政府應更重視兒少的全面性教育,足夠的性知能才能真的保護兒少;打造無色情的純淨網路空間不僅異想天開,也不是最佳解方。
LGBT+的性工作者,正在承受這些惡法的迫害,而性工作者的性權主張,卻被當成過時的發臭垃圾。我們再次呼籲,那些嚐到婚家甜頭的同志運動者,切勿與道德保守派同流合污,成為壓迫性工作者的幫兇。
所謂的性權,並不只是「說不就是不」,更是「說要才是要」(only yes means yes),這必須奠基在我們的同意,在法律上是真的同意,包括成年、合意、無侵害他人權益的性實踐。除了以上三條惡法,我們也籲請大家關注終止妊娠、HIV感染者與身心障礙者等等的性權議題,切莫讓那些過時的道德律法,一再的侵犯人權。
跨性別遊行
10/24(五)18:30 二二八公園露天音樂台
同志遊行
10/25(六)13:30 北市府前廣場橙色大隊
歡迎跟著性勞推的旗幟,與我們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