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藝人黃子佼遭爆出,曾於非法偷拍論壇購買性私密影像,其中 7 部涉及未成年。有些媒體會在報導最下方,提醒民眾切勿觸犯《刑法》 第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影音)。
性勞推作為要求廢除或修訂《刑法》第235條的組織,想跟大家釐清一下台灣色情管制的依據,以及我們批判黃子佼的理由。結論寫在前面:我們認為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非經同意的性影像等行為,是對「兒少」活生生的性剝削,以及對他人性自主、性隱私權的侵害行徑。
台灣色情管制大致分為 3 部分:
1. 涉及「兒少」: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第38條(散佈)、第39條(無正當理由的持有)論罪。該法條旨在防止未滿18歲的兒少遭到性剝削,因此,兒少性影像應該是對兒少的性剝削、性虐待予以懲罰。近日也在爭辯是否管制虛擬兒少的性影像,請另參見前理事長阿空的文章(2/10、3/22刊登於協會粉專)。
2. 涉及「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2023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性別暴力的法案,增訂《刑法》第319-1~6條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未經他人同意,或以暴力、恐嚇、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拍攝、重製、散佈性私密影像。意圖營利更是加重罪刑,以保護受害者的性隱私權。
3. 涉及「猥褻物」:《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第235條為散播猥褻物罪,處罰所有猥褻的文字、圖像、影像的傳播。大法官解釋617號之後,分為軟蕊色情(soft core)、硬蕊色情(hard core),前者是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後者則涉及人獸交、性暴力及性虐待等與藝術、教育與醫學性無關的硬蕊色情。該法條是保護所謂的社會善良風俗。
我國曾在 1999 年修改妨害風化罪章,將刑法第221~229條拉出來,制定「妨害性自主罪章」,將性侵害當作妨害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自主權,而非傷害道德風俗。這代表著,性侵害是傷害他人的性自主權,而不是侵害空洞的善良風俗、社會道德。可惜,性影像至今仍放在妨害風化的框架底下。
在《兒少性剝削條例》、《刑法》妨害性隱私罪章中,有明確受到侵害的性主體(暫且擱置虛擬兒少的爭議),我們因此可以明確知道加害者、被害者是誰。《刑法》第235條的受害者是社會道德風俗,而加害者,便是「猥褻物」本身。在這個概念當中,縱使法律只處罰散播猥褻物的人,但已將罪魁禍首指向猥褻物的生產者,也就是拍攝性影像的人。這在告訴大家:「你根本不該拍攝這些猥褻物(個人的性影像)」。
這樣的價值觀,反倒讓那些性影像遭到外流、遭受脅迫而拍攝影像的被害者,更難發聲。大家可能會發現,每次發生數位性別暴力事件,總有人「譴責被害者」。事實上,他們可能站在跟《刑法》第235條「保護善良風俗」相同價值立場,將這些被害者,當作破壞善良風俗的加害者。
或許有人認為,應該避免讓不想接觸色情的人看到性影像,那麼,我們該思考的是分級機制、隔絕措施,而不是訴諸《刑法》。
除此之外,社會風化、善良風俗不僅一點都不善良,且往往是異性戀男性中心的價值觀。社會對異性戀男性的色情享受上整體態度非常包容,對女性、非異性戀群體的性則是抱持獵奇的態度,BDSM則被當作性虐待,罔顧實踐者的積極同意性協商。
我們的立場很簡單,每個人都是性的、情慾的主體,真正該保護的是所有人的性自主決定權、性隱私權,以及兒少權利,而不是空洞的社會風化、善良風俗。我們希望「以性自主、性隱私、兒少權利等人權概念,取代社會風化作為規範色情的準則」。
理事長按:黃子佼持有7個兒少性影像,僅受到「緩起訴2年」的處分,許多觸犯《刑法》第235條的性影像工作者,反而受到更嚴厲的處分。社會輿論層面,性影像工作者時常遭受歧視與惡意謾罵,卻有人認為黃子佼只是購買A片。法律對色情的規範為何如此畸形?社會為何一面鄙視性工作者,又對異性戀男性的性犯罪者如此寬容?這正是異性戀男性中心跟保守性道德觀的合謀,我們必須站穩性別平等與性自主權的立場,與之對抗。
※散布、持有性影像的法條: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