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官在2009年作出釋字第666號解釋後,社維法80和91-1條作對應的修改,亦即只要各地方政府建立性專區,工作者和消費者就不會被罰款。
但15年來,沒有縣市政府願意建立專區,導致情況一直處於灰色地帶。
專區可能引起區域標籤化等問題,而專區外的性交易可能更加地下化。因此,協會主張除罰化性交易。
今天我們想要來聊聊障礙者在許多社會參與議題裡的困境-可及性。
首先先說明有障礙環境的惡性循環(The Inaccessibility Cycle)(交通不便 → 障礙者無法參與 → 在公共場合看不見障礙者 → 障礙者被視為異常地/稀少地 → 「他們數量太少了/不需要考慮他們」 → 交通繼續不便)由一位國外障礙學者Pacing Pixie所提出。指出有障礙的環境如何造成障礙者無法參與社會,進而被視為社會的少數,導致他們的需求被忽略,最終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而障礙者,特別是陷入障礙環境的重障者,將會因為無法到達性專區而違法,所以即使在性交易合法化的情況下,也無法享受到平等的權利,這等於變相剝奪了障礙者對性權利的可及性(包括工作權)。
大法官既已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社維法又何必刻意再貼上「性專區」的標籤?
我們期待,朝向「性交易除罰化」的管理制度,可以像是無障礙設施中「電梯」的普及化一樣,已然撕去了身為無障礙設施的標籤,是生活中無偏見的存在。
環境的障礙並非是成立性專區就能解決的問題,性交易的除罰化,才是根本落實平權的方法。人權的願景,就是希望每個多樣化的個體,都能被真正地平等對待,讓每個人都能享受性及親密關係的美好。
文:哲凡(協會監事)、佩妤(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