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規範
- 法律諮詢事項需與本會宗旨相符。
- 首次預約諮詢,30分鐘內免費。超過30分鐘,則每30分鐘收費新台幣2,500元(不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
- 第二次以後諮詢者,每30分鐘收費新台幣2,500元(不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
- 請先提供案件相關資料、欲詢問的問題,寄至本會信箱:sexworkertw@gmail.com
性交易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性影像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性暴力
可提供之法律諮詢不限於以上法規,敬請來信說明所遇狀況,並附上相關文件。